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瑋倫 相對人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0,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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