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巡交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建設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清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官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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