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原告 鍾嘉宇 被告 廖飛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母子關係,原告之父 鍾雨泉 因失智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被告為鍾雨泉之監護人,伊現居住之房子(下稱系爭房屋)登記為被告名下。伊聽聞伊姊夫對被告講,系爭房屋以後要送給姊姊或姊夫,且姊姊說等母親或父親去世後要繼承家裡的財產,伊認為現在已經侵害伊就系爭房屋之特留分,伊要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等語。
三、經查,我國民法關於特留分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所享有之特權,非繼承人不得享有之,且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無現實之特留分權,蓋繼承人為何人,於繼承開始前,固不克確定;又特留分之數額究為若干,非俟繼承開始之際不能算定(參 陳棋炎 、 黃宗樂 、 郭振恭 著「民法繼承新論」第397頁)。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原告父母戶籍資料,其父母均仍健在,雖原告主張被告未來要將系爭房屋送給原告姊姊或姊夫,而有侵害其特留分云云;然系爭房屋據原告所述現為其母即被告之財產,然被告尚在,並未發生繼承之事實,依前開說明,原告就系爭房屋並無特留分權存在。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