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蕭輝政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告 曾慶輝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又簡易案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程序報結後改分為簡易案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輝政起訴就原告與被告曾慶輝間所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按分別共有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則就起訴時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上開土地之分別共有比例核定為215,463元(計算式:1,571x770/1,572x280=215,463,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惠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