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正祥選任辯護人陳俊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179號、偵字第3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正祥共同連續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附表一(除編號37外)、二、三、四(除編號28、44外)所示之槍彈,及槍盒肆個、包裝槍械之塑膠袋壹袋,均沒收。
事實
一、丁正祥前於民國7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7年度聲減字第14659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於78年10月1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79年4月3日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衝鋒槍、步槍、手槍及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販賣或運輸,竟基於販賣、運輸槍枝及子彈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緣 林益彰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前於臺灣臺中監獄服刑期間,認識亦在監服刑之丁正祥,並知悉丁正祥脫逃後藏匿在菲律賓國,自菲律賓國走私槍械入境臺灣;且於91年10、11月間,得知 林建利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號【下稱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有意購買槍械,乃居中聯繫在菲律賓國之丁正祥。丁正祥即與林益彰共同基於販賣槍枝、子彈之犯意聯絡,由丁正祥以電話指示林益彰,要求林建利先行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林建利即於91年11、12月間之某日,在臺南市小北夜市,先後交付30萬元及20萬元予林益彰;林益彰取得款項後,即依丁正祥之指示,於91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之某日,在「高雄長庚醫院」附近,將50萬元交付所指定之人,該人則將內置有如附表二、三所示槍、彈之袋子,交付林益彰。林益彰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槍、彈後,隨即轉往臺南市小北夜市,將之轉交林建利。嗣丁正祥以電話告知林益彰,多交付4支手槍(即附表二編號4及附表三編號1至3)予林建利,而要求前往取回,並其中手槍1支(即附表二編號4)則贈與林益彰以為報酬,林益彰遂向林建利索回前開手槍4支,然因林建利喜愛林益彰所有如附表二編號4之手槍,林益彰即將之借予林建利持有。林建利遂將如附表二所示槍、彈,藏置在臺南市○區○○路「東帝士百貨公司」西側,前租用之停車場收費亭內之木製床櫃下,林益彰則將取回之如附表三所示槍、彈,藏放在臺南市○區○○街○號地下室變電箱上方之壁洞內,並通知丁正祥該藏置地點,待丁正祥命人取回。
㈡於92年2月間,林益彰得知林建利有意再購買MP5型衝鋒槍
2支,而與丁正祥聯繫。丁正祥復與林益彰承前未經許可,共同販賣、運輸槍、彈之概括犯意連絡,並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丁正祥指示林益彰,要求林建利先行支付70萬元。林益彰自林建利處取得款項後,預留部分充作往返菲律賓國之機票、支付報關、倉庫及僱用搬運工人等相關費用,其餘則匯至菲律賓國予丁正祥。林益彰並於92年3月11日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搭機前往菲律賓國馬尼拉市,與丁正祥會合,商討以申報「香蘭草編織籃」貨物名義,將槍械夾藏走私入境臺灣等事宜,且以不詳方式取得換貼丁正祥照片而變造之「 丁正忠 」(丁正忠為丁正祥之兄)身分證1張,以為辦理報關之用。林益彰於92年3月13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市搭機返回臺灣,並於同年月14日,由林益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女友 萬彥伶 ,前至高雄市○○區○○○路○○號6樓「聯豐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聯豐公司),由萬彥伶持前揭變造「丁正忠」身分證、香蘭草編織籃樣本及一張記載有丁正忠000-00-0000000000與林先生0000000000聯絡電話之便條紙,交予聯豐公司人員,以為申辦進口報關事宜。林益彰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正祥所持之菲律賓002-6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密集聯絡走私槍械入境之相關時程;復於同年3月22日左右,將20萬元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易付卡,交付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高國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經臺灣臺南地院通緝中),由高國賢承租一間倉庫,準備藏放走私入境槍械之用,承諾事成後將分予制式短槍1支作為酬勞。丁正祥在菲律賓國將購得之如附表一所示槍枝、子彈,夾藏在申報進口之140箱「香蘭草編織籃」內,並將之裝上編號YTMU0000000號20呎貨櫃中,於92年3月22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港報關,委由陽明海運公司所屬「YMNAGOYA(名古屋)V79」號貨輪載運,於同年月23日,運抵高雄港第12
0號碼頭;林益彰於92年3月25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女友萬彥伶至聯豐公司,由萬彥伶支付25,000元以為辦理領櫃及僱請司機費用,於同(25)日上午10時30分許完成通關手續後,由不知情之高雄市「祝順通運運輸公司」司機 陳朝來 駕駛XS-332號曳引車,前至高雄港第120號碼頭,領取上開貨櫃;領櫃後,林益彰即持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司機陳朝來聯絡,告知將該貨櫃載往臺南縣仁○○○區○○路○○號前路邊停靠卸貨,同時林益彰亦聯絡高國賢租用自小客車(租用1輛白色三菱牌小客車)及僱用1輛大貨車與2名工人,高國賢即以「陳先生」(留0000000000電話)名義,聯絡位於臺南縣永康市「中正托運行」,僱請不知情之 葉喜鈞葉瑞興 等2人駕駛之515-GL號營業大貨車,及聯絡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聯合包裝公司」,僱請不知情之 鄧東海何家正 等2名搬運工人,約定在臺南縣仁○○○區○○路○○號前搬運貨物,將該貨櫃內之140箱「香蘭草編織籃」紙箱,卸至上開515-GL號大貨車。然於運送途中,林益彰驚覺遭警方跟監,即聯絡高國賢通知515-GL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及搬運工人,轉往臺南市安○○○區○○○路○段與新信路口之加油站旁等候指示,並以電話告知林建利已為警方查覺,相約在臺南市小北夜市停車場見面研商細節。惟檢警調及關稅局等已組成專案偵查,專案人員先於92年3月25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一段與新信路口攔停515-GL號營業大貨車,並於同
(25)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育德路口拘提林益彰,及同(25)日2時20分許,在臺南市○○路「小北夜市」停車場內拘提林建利到案,且經專案人員清查515-GL號營業大貨車所載運之140箱貨物,自其中22箱進口之「香蘭草編織籃」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槍、彈。再於92年
4月7日下午2時50分許,由林建利帶同專案人員,在臺南市○區○○路「東帝士百貨公司」西側,前租用之停車場收費亭內之木製床櫃下,起獲如附表二所示槍、彈。復於92年
4月14日下午4時許,由林益彰帶同專案人員至臺南市○區○○街○號地下室變電箱上方之壁洞內,起獲如附表三所示之槍、彈。
㈢丁正祥承前未經許可,運輸制式槍彈、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之概括犯意,於92年8月1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委託高雄市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通公司),假借進口廢椰子纖維名義,將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藏放在櫃號YTLU0000000號貨櫃內之廢椰子纖維箱內,並登記 楊文宗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貨主,運至高雄港,以此方式走私入境臺灣。惟為檢警調事先獲得線報,於92年8月7日12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高雄港第120號碼頭貨櫃查驗場,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槍盒4個及包裝槍械之塑膠袋1袋。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臺南市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暨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丁正祥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正祥對於前揭犯罪事實㈠、㈡之犯行,於偵查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建利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南檢偵卷第71至73頁、第89至91頁、第95、96頁、第
111至113頁、第121頁、第153頁)及本件偵查時(本案偵卷第29、30頁),證人林益彰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南檢偵卷第27至33頁、第50至55頁、第59至61頁、第125至
127頁、第131至133頁、第141至143頁、第151至153頁、第158至161頁)及本件偵查時(本案偵卷第45至47頁),證人高國賢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一卷第2至4頁),證人即貨車司機葉喜鈞、葉瑞興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警二卷第14、15頁、南檢偵二卷第34、35頁),證人即貨車司機陳朝來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二卷第28頁),證人即搬運臨時工鄧東海、何家正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二卷第22、23頁,警一卷第12、13頁),證人即聯豐公司員工 許寶 分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二卷第17、18頁),證人即林益彰女友萬彥伶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一卷第22、23頁),證人丁正忠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警一卷第24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份(即515-GL號營業大貨車部分;警二卷第
29至36頁、警一卷第29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份(即林建利停車場收費亭部分;南檢偵卷第98至100頁、警一卷第29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份(即林益彰開南街地下室部分;南檢偵卷第163至165頁、警一卷第29至45頁)、永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即中正托運行)92年3月25日貨物承攬取貨單、當日貨單紀錄1份(警一卷第15、16頁)、萬彥伶交付報關行之變照丁正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便條紙、被告本人之身分證(警一卷第21頁、第26頁)、萬彥伶簽立之保管切結書2紙(警一卷第46、47頁)、林益彰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2年3月20日起至3月25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1份(警一卷第48至55頁)、林建利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2年3月20日起至3月25日之雙向通聯資料
1份(警一卷第56至64頁)、高國賢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9年3月20日起至3月25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警一卷第65至73頁)、進口報單BE/92/U840/070號、發票暨相關資料1份(南檢偵二卷第53至61頁)等附卷可稽。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槍彈,經送請鑑驗結果,除附表一編號37之「槍榴彈」無殺傷力外,其餘均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2日槍彈鑑定書
1份、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軍品鑑定測試處92年6月10日函1份(南檢偵卷第192至293頁、第297至301頁)等在卷可按。綜上,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㈢之犯行,辯稱:我因有很多案件,且時間也很久了,所以才於偵查時承認附表四所示槍、彈是我走私進口的,後來我看了起訴書,才知道貨櫃裡面的東西與我的認知不符合,才知道承認錯了。又我自犯罪事實㈡後,就再沒有自菲律賓國買槍進口臺灣,且也沒有以進口廢椰子纖維的名義,將槍彈運至臺灣。另楊文宗我跟本不認識,也沒有委託億通公司運槍彈來臺灣,附表四與我無關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偵查供承確於92年8月1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委託
億通公司,假借進口廢椰子纖維名義,將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藏放在貨櫃內之廢椰子纖維箱內,運至高雄港等情不諱,即被告於98年9月26日偵訊時供稱:「(92年8月委託高雄市億通公司以楊文宗為臺灣收貨人及運送廢椰子纖維之名走私各式槍枝40把、子彈6884發?)是」、「都是 許春樹 叫我帶的」(本案偵緝卷第9頁)等語;並於98年11月6日偵查時供述:「(92年8月進口一批槍械到高雄,收貨人楊文宗,用益輪運到高雄?)楊文宗我不認識,但這批貨是我從菲律賓運到高雄,再把情資報給 許金樹 。好處是我可以拿到檢舉獎金,但是事後我沒有拿到錢。許金樹他們會安排人頭的檢舉人。我用椰渣名義」、「(承認92年2、8月之槍枝走私到台灣?)是。但目的是要做績效,並不是要在社會上流通」、「匯款資料我沒有留存,我8月進口時沒有寫貨主,楊文宗的名字應該是許金樹去弄得」(本案偵緝卷第22頁)等語;又於99年5月7日偵查時供陳:「(92年8月運槍經過?)許金樹在92年4、5月以地下匯兌方式匯款500萬元給我於菲律賓的公司,公司名稱我忘了,我再到菲律賓的警察收購槍枝,我共買50枝槍,我都有運過來。我在菲律賓以貨櫃運送過來,臺灣這裡是由許金樹處理,我不清楚。我不認識楊文宗,因為不是我安排的」、「只有許金樹跟我接觸,其他人我不知道」、「(提示警卷船務公司貨運清單、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92年11月28日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是我運來台灣的槍枝,船公司正確」、「一枝長槍約10萬、短槍約五萬,子彈一顆不論長短槍均25元」、「(92年間以廢椰子殼名義運槍來台?)我承認」、「第二次許金樹叫我安排人領槍,但我不要,後來叫誰我不知道」(本案偵卷第57、58頁)等語。
㈡據上而論,關於犯罪事實㈢部分,迭經檢察官就「以廢椰子
纖維名義」、「以楊文宗為臺灣收貨人」、「委託億通公司運送來臺」、「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等細節,訊問被告意見,而被告不僅坦認犯罪事實㈢之事實,且就整個犯罪事實㈢之過程,補充相關細節、及為自己適當之辯護;是經核被告於偵查時自白之訊問內容,被告就犯罪事實㈢知之甚詳,並無所謂有認知不清而誤認,且就「廢椰子纖維」名義及「億通公司」為運送人,亦經多次確認無誤。從而,被告事後翻前異詞,辯稱上情,應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又查,被告前開於偵查時之自白,核與證人楊文宗於系爭刑
案偵查時(南檢偵三卷第17、18頁、第32至35頁)、證人即億通公司承辦人 李劍玲 於系爭刑案偵查時(南檢偵三卷第55、56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1份(南檢偵三卷第24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份(警三卷第17至50頁)、億通公司受託運送椰子纖維運送契約(大提單、載貨證券)貨物清單及貨櫃動態表1份(南檢偵三卷第36至38頁)、億通公司提出之CARGOMANIFEST往來文件、菲律賓ANTAT船務公司貨物清單、電子郵件1份(警三卷第12至17頁)等在卷可稽。又附表四所示之槍彈,經送請鑑驗結果,除附表四編號28、44無殺傷力外,其餘均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11月28日槍彈鑑定書1份(警三卷第51至144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㈢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正祥所為,就犯罪事實㈠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制式槍枝及同法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罪;就犯罪事實㈡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制式槍枝、同法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子彈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犯罪事實㈢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制式槍枝、同法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子彈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與林益彰就犯罪事實㈠,並被告與林益彰、高國賢就犯罪事實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為犯罪事實㈠、㈡、㈢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新舊法比較部分詳後述)。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同法第12條第1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按修正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科刑限制之規定,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販賣制式槍枝罪處斷。再者,被告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並以一行為同時「運輸」之槍械,有「衝鋒槍」、「長槍」及「手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擇其中情節較重之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處斷。
四、新舊法之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案被告先後3
次未經許可,販賣、運輸制式槍枝犯行,乃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係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就共犯規定,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
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原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
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第3項則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且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則改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乃就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並延長易服勞役之期限。從而,被告前揭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易服勞役之規定,應易服勞役6個月,倘依修正後規定予以折算,則須易服勞役1年,是本件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所定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規定,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五、爰審酌被告前於7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臺灣自強外役監執行期間,於91年9月14日核予返家探親,原應於91年9月16日21時返監,惟屆期無正當理由逾時不歸而脫逃,潛逃菲律賓國後,仍不知謹言慎行,再為本件犯行,且將如附表一、二、三、四如此大量、火力強大,可致人死傷之制式槍、彈,走私入境臺灣,以供為販賣,嚴重威脅社會治安,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及犯罪後僅承認部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一(除編號37)、二、三、四(除編號
28、44)扣案之槍彈,均具殺傷力,已如前述,自屬違禁物,並扣案滅音器2支(即附表一編號36),為供槍枝使用,有鑑驗報告可憑,為槍枝一部分,亦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槍盒4個及包裝槍械之塑膠袋1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所示已試射之子彈,因實施鑑驗試射而已裂解喪失子彈功能,並非違禁物,且槍榴彈5枚(即附表一編號37)及附表四編號28、44所示之手槍、子彈,均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末查,被告犯本件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且宣告刑為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予減刑。是本件不得依前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2條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一:(92年3月25日查獲槍、彈)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數量│有無殺傷力│出處│││(含彈匣)│││││├──┼──────┼───────┼───┼─────┼─────┤│1│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1個)│制19型口徑9mm│││195、201、│││,槍枝管制編│之制式半自動手│││247頁│││號:00000000│槍││││││01號│││││├──┼──────┼───────┼───┼─────┼─────┤│2│左輪點三八手│仿美國SMITH&│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槍枝管制│WESSON廠轉輪手│││195、202、│││編號:110202│槍製作之仿造槍│││248頁│││2002號│││││├──┼──────┼───────┼───┼─────┼─────┤│3│ 華瑟 九mm手槍│美國WALTHER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1個│製PPK/S型口徑│││195、203、│││),槍枝管制│0.38吋制式半自│││249頁│││編號:110202│動手槍。││││││2003號│││││├──┼──────┼───────┼───┼─────┼─────┤│4│科特0.38手槍│美國COLT廠MK│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不含彈匣)│IV-SERIES-80型│││195、204、│││,槍枝管制編│口徑0.45吋制式│││250頁│││號:00000000│半自動手槍。││││││04號│││││├──┼──────┼───────┼───┼─────┼─────┤│5│ 貝瑞塔 手槍,│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枝管制編號│廠製1934型口徑│││196、205、│││:0000000000│7.65mm制式半自│││251頁│││號│動手槍。││││├──┼──────┼───────┼───┼─────┼─────┤│6│ 柯特 0.38手槍│美國COLT廠MK│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枝管制編│IV-SERIES-70型│││196、206、│││號:00000000│口徑0.45吋制式│││252頁│││06號│半自動手槍││││├──┼──────┼───────┼───┼─────┼─────┤│7│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製口徑9mm制式│││196、207、│││00000000號│半自動手槍│││253頁│├──┼──────┼───────┼───┼─────┼─────┤│8│90手槍,槍枝│巴西製TAURUS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PT92AFS型口徑│││197、208、│││00000000號│9mm制式半自動│││254頁││││手槍││││├──┼──────┼───────┼───┼─────┼─────┤│9│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2個)│製19型口徑9mm│││196、209、│││,槍枝管制編│制式半自動手槍│││255頁│││號:00000000│││││││09號│││││├──┼──────┼───────┼───┼─────┼─────┤│10│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1個)│製17型口徑9mm│││196、210、│││,槍枝管制編│制式半自動手槍│││256頁│││號:00000000│││││││10號│││││├──┼──────┼───────┼───┼─────┼─────┤│11│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彈匣2個),│製19型口徑9mm│││196、211、│││槍枝管制編號│制式半自動手槍│││257頁│││:0000000000│││││││號│││││├──┼──────┼───────┼───┼─────┼─────┤│12│華瑟9mm手槍│美國WALTHER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1個│製PPK/S型口徑│││196、212、│││),槍枝管制│0.38吋制式半自│││258頁│││編號:110202│動手槍。││││││2012號│││││├──┼──────┼───────┼───┼─────┼─────┤│13│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製口徑0.38SUPE│││197、213、│││00000000號│RAUTO制式半自│││259頁││││動手槍││││├──┼──────┼───────┼───┼─────┼─────┤│14│科特手槍(不│美國COLT廠MK│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槍│IV-SERIES-80型│││197、214、│││枝管制編號:│口徑0.45吋制式│││260頁│││0000000000號│半自動手槍││││├──┼──────┼───────┼───┼─────┼─────┤│15│90手槍,槍枝│匈牙利FEG廠P9│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型口徑9mm制式│││197、215、│││00000000號│半自動手槍│││261頁│├──┼──────┼───────┼───┼─────┼─────┤│16│90手槍,槍枝│美國SPRINGFIEL│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D廠製1911-A1型│││197、216、│││00000000號│口徑9mm制式半│││262頁││││自動手槍││││├──┼──────┼───────┼───┼─────┼─────┤│17│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製MAX-Ⅱ型口徑│││197、217、│││00000000號│9mm半自動手槍│││263頁│├──┼──────┼───────┼───┼─────┼─────┤│18│貝瑞塔0.25手│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含彈匣1│製950BS型口徑│││197、218、│││個),槍枝管│0.25吋制式半自│││264頁│││制編號:1102│動手槍││││││022018號│││││├──┼──────┼───────┼───┼─────┼─────┤│19│貝瑞塔0.25手│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含彈匣1│製20型口徑0.25│││197、219、│││個),槍枝管│吋制式半自動手│││265頁│││制編號:1102│槍││││││022019號│││││├──┼──────┼───────┼───┼─────┼─────┤│20│9mm衝鋒槍(│美國INGRAM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滅音器1個│M11型口徑9mm之│││197、220、│││),槍枝管制│制式半自動手槍│││266頁│││編號:110202│││││││2020號│││││├──┼──────┼───────┼───┼─────┼─────┤│21│90手槍槍枝管│比利時FN廠製口│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制編號:1102│徑9mm制式半自│││198、221、│││022021號│動手槍│││267頁│├──┼──────┼───────┼───┼─────┼─────┤│22│ 史密斯 轉輪手│仿美國SMITH&│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槍,槍枝管制│WESSON廠轉輪手│││198、222、│││編號:110202│槍製作之仿造槍│││268頁│││2022號│││││├──┼──────┼───────┼───┼─────┼─────┤│23│M16長槍,槍│菲律賓ELISCO│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TOOL廠製美國│││198、223、│││0000000000號│COLT公司M16A1│││270頁││││型口徑5.56mm制│││││││式步槍││││├──┼──────┼───────┼───┼─────┼─────┤│24│M16長槍(含│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瞄準器1個)│AR-15613型口│││198、224、│││,槍枝管制編│徑5.56mm制式步│││271頁│││號:00000000│槍││││││24號│││││├──┼──────┼───────┼───┼─────┼─────┤│25│M16長槍,槍│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M16型口徑5.56m│││198、225、│││0000000000號│m制式步槍│││272頁│├──┼──────┼───────┼───┼─────┼─────┤│26│M16長槍,槍│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M16型口徑5.56m│││198、226、│││0000000000號│m制式步槍│││273頁│├──┼──────┼───────┼───┼─────┼─────┤│27│M16長槍,槍│仿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口徑5.56mm制式│││198、227、│││0000000000號│步槍製造之仿造│││274頁││││槍││││├──┼──────┼───────┼───┼─────┼─────┤│28│M16長槍,槍│新加坡CHARTERE│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DINDUSTRIES廠│││198、228、│││0000000000號│製美國COLT公司│││275頁││││AR-15型口徑5.5│││││││6mm制式步槍││││├──┼──────┼───────┼───┼─────┼─────┤│29│M16長槍,槍│美國COLT廠製AR│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15613型口徑│││198、229、│││0000000000號│5.56mm制式步槍│││276頁│├──┼──────┼───────┼───┼─────┼─────┤│30│M16長槍,槍│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M16A1型口│││199、230、│││0000000000號│徑5.56mm制式步│││277頁││││槍││││├──┼──────┼───────┼───┼─────┼─────┤│31│M16長槍,槍│美國COLT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枝管制編號:│M16A1型口│││199、231、│││0000000000號│徑5.56mm制式步│││278頁││││槍││││├──┼──────┼───────┼───┼─────┼─────┤│32│送鑑M16子彈│口徑5.56mm制式│1037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50顆(試射10│子彈│││199、232、│││顆)││││279頁│├──┼──────┼───────┼───┼─────┼─────┤│33│送鑑90子彈50│口徑9mm制式子│1012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顆(試射39顆│彈│││199、233、│││)││││280頁│├──┼──────┼───────┼───┼─────┼─────┤│34│送鑑點22子彈│口徑0.25吋制式│156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20顆(試射6│子彈│││199、234、│││顆)││││281頁│├──┼──────┼───────┼───┼─────┼─────┤│35│送鑑點38子彈│口徑0.38吋制式│300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20顆(試射7│子彈│││199、235、│││)顆││││282頁│├──┼──────┼───────┼───┼─────┼─────┤│36│滅音器││2支│供槍枝用為│92偵3896第││││││槍枝一部份│198頁│├──┼──────┼───────┼───┼─────┼─────┤│37│槍榴彈││5枚│無殺傷力│92偵3896第│││││││297至301頁│└──┴──────┴───────┴───┴─────┴─────┘附表二:(92年4月7日查獲槍、彈)┌──┬──────┬───────┬──┬─────┬─────┐│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數量│殺傷力│出處│││(含彈匣)│││││├──┼──────┼───────┼──┼─────┼─────┤│1│M16步槍(含│美國COLT廠製M4│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彈匣1個),│型口徑5.56mm制│││199、236、│││槍枝管制編號│式卡賓槍│││283頁│││:0000000000│││││││號│││││├──┼──────┼───────┼──┼─────┼─────┤│2│迷你衝鋒槍(│美國INGRAM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含彈匣1個)│M11型口徑9mm制│││199、237、│││,槍枝管制編│式半自動手槍│││284頁│││號:00000000│││││││33號│││││├──┼──────┼───────┼──┼─────┼─────┤│3│衝鋒槍,槍枝│美國INTRATEC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製TEC-9型口徑│││199、238、│││0000000000號│9mm制式半自動│││285頁││││手槍││││├──┼──────┼───────┼──┼─────┼─────┤│4│90手槍(含彈│以色列IMI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匣1個),槍│JERICHO.941F│││199、242、│││枝管制編號:│口徑9mm制式半│││286頁│││0000000000號│自動手槍││││├──┼──────┼───────┼──┼─────┼─────┤│5│送鑑M16子彈│口徑5.56mm制式│30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11顆│子彈│顆││200、239、│││││││287頁│├──┼──────┼───────┼──┼─────┼─────┤│6│送鑑90子彈20│一、試射18顆,│67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顆│均係口徑9mm制│││200、240、││││式子彈。│││288至2890││││二、2顆係土造│││頁││││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9mm之金│││││││屬彈頭組合而成│││││││,其中1顆擊發│││││││滅失。││││└──┴──────┴───────┴──┴─────┴─────┘附表三:(92年4月14日查獲槍、彈)┌──┬──────┬───────┬──┬─────┬─────┐│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數量│殺傷力│出處│││(含彈匣)│││││├──┼──────┼───────┼──┼─────┼─────┤│1│90手槍,槍枝│巴西TAURUS廠製│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PT92CS型口徑│││200、243、│││00000000號│9mm制式半自動│││290頁││││手槍││││├──┼──────┼───────┼──┼─────┼─────┤│2│90手槍,槍枝│以色列IMI廠│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JERICHO-941型│││200、244、│││00000000號│口徑9mm制式半│││291頁││││自動手槍││││├──┼──────┼───────┼──┼─────┼─────┤│3│90手槍,槍枝│捷克CZ廠75B型│1│有殺傷力│92偵3896第│││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200、245、│││00000000號│自動手槍│││290頁│├──┼──────┼───────┼──┼─────┼─────┤│4│送鑑90子彈15│口徑9mm制式子│15顆│有殺傷力│92偵3896第│││顆│彈│││200、246、│││││││293頁│└──┴──────┴───────┴──┴─────┴─────┘附表四:(92年8月7日查獲槍、彈)┌──┬──────┬───────┬──┬─────┬─────┐│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數量│殺傷力│出處│││(含彈匣)│││││├──┼──────┼───────┼──┼─────┼─────┤│1│長槍(含彈匣│菲律賓ELISCO│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2│││2個),槍枝│TOOL廠製M16A1│││、59、102│││管制編號:11│型口徑5.56mm制│││頁│││00000000號│式步槍││││├──┼──────┼───────┼──┼─────┼─────┤│2│長槍(含彈匣│菲律賓ELISCO│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2│││2個),槍枝│TOOL廠製M16A1│││、60、103│││管制編號:│型口徑5.56mm制│││頁│││0000000000號│式步槍││││├──┼──────┼───────┼──┼─────┼─────┤│3│長槍(含彈匣│新加坡CHARTERE│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DINDUSTRIES廠│││、61、104│││管制編號:11│製美國COLT公司│││頁│││00000000號│M16型口徑5.56m│││││││m制式步槍││││├──┼──────┼───────┼──┼─────┼─────┤│4│長槍(含彈匣│德國HK廠MP5型│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口徑9mm制式衝│││、62、105│││管制編號:11│鋒槍│││頁│││00000000號│││││├──┼──────┼───────┼──┼─────┼─────┤│5│長槍(含彈匣│美國INTRATEC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3個),槍枝│TCL-DC9型口徑│││、63、106│││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6│長槍(含彈匣│美國INTRATEC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TCL-9型口徑9mm│││、64、107│││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7│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製17C型口徑9mm│││、65、108│││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8│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製19型口徑9mm│││、66、109│││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9│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製19型口徑9mm│││、67、110│││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0│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3│││2個),槍枝│製19型口徑9mm│││、68、111│││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1│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19型口徑9mm│││、69、112│││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2│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19型口徑9mm│││、70、113│││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3│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26型口徑9mm│││、71、114│││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4│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3個),槍枝│製26型口徑9mm│││、72頁│││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00000000號│││││├──┼──────┼───────┼──┼─────┼─────┤│15│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17型口徑9mm│││、73、116│││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16│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92FS型口徑│││、74、117│││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17│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4│││2個),槍枝│製92FS型口徑│││、75、118│││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18│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76、119│││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19│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77、120│││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0│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78、121│││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1│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79、122│││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2│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0、123│││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3│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1、124│││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4│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5│││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2、125│││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5│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1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3、126│││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6│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3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4、127│││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7│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2個),槍枝│製92FS型口徑│││、85、128│││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8│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沒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6、129│││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29│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7、130│││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0│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8、131│││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1│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6│││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89、132│││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2│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廠製92DS型口徑│││、90、133│││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3│手槍(含彈匣│以色列IMI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JERICHO941F型│││、91、134│││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頁│││00000000號│自動手槍││││├──┼──────┼───────┼──┼─────┼─────┤│34│手槍(含彈匣│以色列IMI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JERICHO941F型│││、92、135│││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頁│││00000000號│自動手槍││││├──┼──────┼───────┼──┼─────┼─────┤│35│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PT99AFS型口徑│││、93、136│││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6│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PT917C型口徑│││、94、137│││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頁│││00000000號│手槍││││├──┼──────┼───────┼──┼─────┼─────┤│37│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口徑9mm制式半│││、95、138│││管制編號:11│自動手槍│││頁│││00000000號│││││├──┼──────┼───────┼──┼─────┼─────┤│38│手槍(含彈匣│口徑9mm制式半│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自動手槍│││、96、139│││管制編號:11││││頁│││00000000號│││││├──┼──────┼───────┼──┼─────┼─────┤│39│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7│││2個),槍枝│製21AEL型口徑│││、97、140│││管制編號:11│0.25吋制式半自│││頁│││00000000號│動手槍││││├──┼──────┼───────┼──┼─────┼─────┤│40│手槍(含彈匣│美國FIE廠製│1│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8│││2個),槍枝│TITAN型口徑│││、98、141│││管制編號:11│0.25吋制式半自│││頁│││00000000號│動手槍││││├──┼──────┼───────┼──┼─────┼─────┤│41│送鑑90子彈│一、99顆係口徑│5929│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8│││100顆│9mm制式子彈。│顆(││、99、142││││二、1顆欠缺底│1顆││頁││││火,非完整子彈│無殺││││││,不具殺傷力│傷力│││││││)│││├──┼──────┼───────┼──┼─────┼─────┤│42│送鑑步槍子彈│口徑5.56mm制式│779│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8│││100顆│子彈│顆││、100、14│││││││3頁│├──┼──────┼───────┼──┼─────┼─────┤│43│送鑑點25子彈│口徑0.25吋制式│104│有殺傷力│警三卷第58│││104顆│子彈│顆││、101、14│││││││4頁│├──┼──────┼───────┼──┼─────┼─────┤│44│90手槍彈頭33│││不具殺傷力│93偵387第8│││顆、90手槍彈││││頁│││殼69顆、步槍│││││││彈頭3顆、步│││││││槍彈殼3顆、│││││││點25彈頭2顆│││││││、點25彈殼2│││││││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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