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緝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士勛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捌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二、第2行中段「3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89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坦
認犯行,並考量被告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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