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永墩
陳永宜
陳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道洲 、 張道釗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