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黃李聰妹 被告 周盛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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