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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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顯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蓮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林燕
林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邱顯清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邱顯清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