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沈月娥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戴辰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黃湘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