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榜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10
8年6月5日上午8時50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號2樓F室居所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文榜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08年7月
17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5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0公克),經
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16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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