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977號債權人 李振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借據載明若借款期限到期,再續借3年(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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