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告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國雄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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