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伯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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