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2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另犯竊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強盜等案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14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全案並分別經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號及本院96聲減字第2995號減刑並分別定刑為定執行5年9月及2月確定。
於9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
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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