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陳韋圻 被告 林智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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