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5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南投縣竹山鎮瑞竹林業生產合作社間履行契
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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