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八號聲請人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彭國洋 律師 徐念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闊腦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八三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七○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判決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聲請,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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