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禮欽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80號,106年度偵字第16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禁藥「MACA」10PCE、「V 金偉哥 」15PCE、「德國黑倍」20PCE、「偉莖」5BOX,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黃禮欽違反藥事法案件,因被告所涉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某日,非法輸入禁藥之犯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
106年10月14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一年已經屆滿。然查,被告於105年6月13日為警查獲上開犯行時,所扣得之「MACA」10PCE、「V金偉哥」15PCE、「德國黑倍」20PCE、「偉莖」5BOX,均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嫌於105年6月13日前某日,非法輸入禁藥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6年10月14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一年已經屆滿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935號卷宗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被告於105年6月13日為警查獲上開犯行時,所扣得之「MACA」10PCE、「V金偉哥」15PCE、「德國黑倍」20
PCE、「偉莖」5BOX,經檢驗結果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等事實,有財政部關務署扣押收據、衛生福利部106年
3月6日衛部中字第1061800278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3月1日FDA研字第1060001656號函附卷可稽。依此,上開「MACA」10PCE、「V金偉哥」15PCE、「德國黑倍」20PCE、「偉莖」5BOX等物,既屬被告所有、供犯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即禁藥,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