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6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彥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刪除後,造成部分慣犯例如竊盜、毒品等罪,因一罪一罰,使刑法過重,產生極大不合理現象,參酌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195號判決,僅針對竊盜、毒品、偽文者所定執行刑罰,數倍於法定刑,此重罪情輕,輕罪重苛,不符國人對法律之情感。受刑人所犯4罪,侵害之法益相對輕於重罪,原裁定所定執行刑竟高於重罪,原裁定本末倒置。另參照98年易字第6192號、101年度執丑字第3094號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第2503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反觀原裁定實有過苛,受刑人所犯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多為複數犯行,請為受刑人利益撤銷原裁定而為適法裁定。受刑人所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同,且於一年內所為,犯罪時間緊密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應於酌定執行刑之際,考量此情,反應於所定刑度,以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原裁定均未審酌上情,應予撤銷而為適法裁定云云。
二、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彥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3罪)、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1罪)等共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揭法條規定,就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列之4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1年2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4年6月),即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足見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又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相同(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之前案(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案件)緩刑期間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為適度評價,並無罪刑不相當,顯為有利於受刑人,自難認原審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所舉其他個案之量刑情形,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且非原審所應調查審酌之事項,故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下旬某日至同年4月16日106年8、9月間至同年9月11日106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1日106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333號、107年度偵字第2688、2550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677號、107年度偵字第3431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8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4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0、64號108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8年度訴緝字第91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6日108年12月3日108年12月27日109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2月25日109年6月10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76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9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