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9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二О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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