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二О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