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鄭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瑞隆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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