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女(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甲(即乙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0000000000乙(即乙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丙○(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8號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0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雅敏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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