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芳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芳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芳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27、736號、102年度朴簡字第353號、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4月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共2罪、3年8月共19罪、3年8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其期徒刑8年確定,上揭所處刑期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85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