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68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孟旻
呂松根
吳森頴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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