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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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9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蘇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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