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99號
原   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送達代收人  賴瑞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經 本院於107年
10月1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
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0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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