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842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葉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二點二元之延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