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8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