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廖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志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22,200元正未給付,其中20,672元為消費款;1,02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672元廖志豪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