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羅建興
被 告 陳丹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