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上訴人 高振耀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廖芳艷
TELSUNINDUSTRIAL.LTD.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啟修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結果,因對其不利而不服,始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倘原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且係全部依當事人之聲明而為,該當事人對此種判決結果當無不服可言,自無提起上訴之必要,亦無上訴之實益。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兩者互相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不利之情形,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此時應認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 劉慶復 (另以判決駁回其上訴)、高振耀於原審之起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聲明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0頁),則原判決之結果,較高振耀之訴之聲明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高振耀已獲全部勝訴在案。至於依原判決主文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者,僅為劉慶復(其上訴為無理由,另以判決駁回)。惟高振耀對原判決關於其勝訴部分復提起第二審上訴,則依上說明,經核並無上訴利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月女附表一┌──┬────────────────────────────────────┐│編號│原告於原審起訴聲明│├──┼────────────────────────────────────┤│一│確認原告劉慶復就被告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二│被告彭啟修、 廖芳豔 、被告TELSUN公司應登記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司持股│││72.3%之股東。│├──┼────────────────────────────────────┤│三│被告彭啟修、樂陶公司、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樂陶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被告│││彭啟修、原告劉慶復、高振耀,並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四│被告彭啟修應召開被告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司董事。│├──┼────────────────────────────────────┤│五│被告彭啟修、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附表二┌──┬────────────────────────────────────┐│編號│原判決主文│├──┼────────────────────────────────────┤│一│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彭啟修應將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除被告彭啟修外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及高振耀。│├──┼────────────────────────────────────┤│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附表三┌──┬────────────────────────────────────┐│編號│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LSUN公司應將被上訴人樂陶公司之│││董事長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慶復。│├──┼────────────────────────────────────┤│三│確認上訴人劉慶復就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四│被上訴人彭啟修、廖芳豔、TELSUN公司應登記上訴人劉慶復為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持股72.3%之股東。│├──┼────────────────────────────────────┤│五│被上訴人彭啟修應召開被上訴人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上訴人劉慶復為│││TELSUN公司董事。│├──┼────────────────────────────────────┤│六│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應將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慶復。│├──┼────────────────────────────────────┤│七│第一、二審訟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