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甲○○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強制住院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需回去工作還卡債,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近日自殺意念強烈,拒絕住院治療,且表示出院後還是要自殺,具有傷害自己之虞,已達嚴重病人程度,業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09年9月25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獲許可,此有衛生福利部函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相關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議紀錄、強制住院案件審查總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綜上事證,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係屬合法,且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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