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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