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國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國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國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石國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案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石國威之請求而提出,經受刑人石國威勾選要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其簽名捺印,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受刑人石國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20日│103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受執行人最原始│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行日期為104年├────────┴────────┴────────┤│7月13日)│(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14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6日凌晨│││││1時29分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26日上午│103年9月27日凌晨│103年9月27日上午│││9時11分許後某時│0時39分許後某時│8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下午│103年10月29日│103年11月4日│││5時29分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8日│103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7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間某日晚│103年9月26日晚間│103年12月3日│││間8時許│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779號│偵字第88、779號│毒偵字第16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7月14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24│104年度訴字第69││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728號│執字第1944號(接││├────────┴────────┤續執行)│││(編號1至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現入監服刑中)││└────────┴─────────────────┴────────┘┌────────┬────────┐│編號│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0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14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9││判決││號││├────┼────────┤││判決│104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45號(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