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
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其中新台幣柒佰壹拾壹元由被告等
連帶負擔,其餘新台幣參佰捌拾玖元由被告乙○○○○○○、丁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台中家商及台中技術學
院時,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
助學貸款契約8筆(被告丁○○、丙○○為如附表1所示貸款
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另為如附表2所示貸款之連帶保
證人),所貸得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4053元,貸款之利
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乙○○○○○○完成該階段
學業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
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
借得上開款項後,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
共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餘
被告分別為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連帶保證人,就該部分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等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助學貸
款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貸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裁判費1000元及登報
費用100元=1100元),依如主文所示之比率,分別由被告等
依比率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8
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