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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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2號債權人 陳盈宇 債務人 陳東波 債務人陳 王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債務人收到本支付命令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陳王月琴 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債務人陳王月琴收到本支付命令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票號CH563891之本票,票載金額貳拾陸萬肆仟元部分,債務人陳東波亦應與債務人陳王月琴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票號之本票形式觀察,並無陳東波簽名發票、背書等記載。故,尚難認定債務人陳東波對於此張票據債權亦應負擔清償責任。雖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亦未能再提出證據補正釋明。故債權人請求就票號CH563891之本票,票載金額貳拾陸萬肆仟元,債務人陳東波亦應與債務人陳王月琴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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