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奇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奇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2月10日或11日某時許,在南投縣○○鎮○○里○○街○○巷○號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月15日上午10時許,為警依法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96年6月14日繫屬後,被告已於100年3月10日死亡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100年11月16日公警五刑字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戶籍謄本、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2011)廈證字第2380號死亡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中核字第050193號證明(均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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