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2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育勝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聲請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育勝(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檢察官經抗告人之聲請,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抗告。然觀諸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9年6月,係在抗告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7年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規定,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上外部性界限;亦不重於「編號1至2、3至4、10至12、14至17、18至20所示各罪之曾定應執行刑之和」及「編號5、6、7、8、9、13宣告刑之和」之內部界線拘束(總和共計有期徒刑11年2月)。
㈢又參酌原審業已衡酌抗告人附表編號1至5、7至20所犯均為竊
盜、所犯附表編號1至4、10至12、14至20之各罪,已曾就所處之刑定過應執行刑,而衡量過其犯罪時間、類型、處罰之重複性等情形審酌後,就其所處刑期各自有所減輕,而給予相當折扣,暨審酌其於短短8月內,即犯共30次竊盜罪,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其前所犯之竊盜案件,入監執行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後所犯,足見受刑人法敵對性格強烈,顯然漠視對他人財產之尊重,自應考量減輕刑期之程度,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避免難以收矯正之效等情。可知本案實難認抗告人所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其法意識顯然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
㈣另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0至1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該折算比例約0.00000000,為各曾定之應執行刑折算比例最低。其餘①編號1至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折算比例約0.00000000;②編號3至4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折算比例約0.00000000;③編號14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折算比例約0.6;④編號18至2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折算比例約0.6,可知除編號10至12外,其餘各法院所定上開①至④折算比例範圍約在0.57至0.61之間。
㈤準此,就附表編號1至5、7至20所示均為竊盜罪,罪質相仿,
且犯行密接,然依上開原審所審核之意見,認抗告人於本案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觀諸附表編號10至1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該折算比例約0.00000000,本院基於確保抗告人原有利益,不予變動;而就其餘宣告刑,倘以上開較低之②,折算比例約0.00000000,其餘宣告刑總和為(計算式204-29=175),適用該折算比例後(175X0.00000000約為99),約有期徒刑8年3月,加上上開不予變動有期徒刑11月,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2月,與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相去不遠,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量刑上顯然輕重失當之情。
㈥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法律規範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
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整體犯行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情,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係屬裁量權之合法行使,經核於法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尊重。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援用有利於己之其他法院裁定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附件:抗告意旨
受刑人楊育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共3罪)犯罪日期111年10月10日(2次)112年2月8日112年2月10日111年10月10日(2次)112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1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1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24日112年5月24日112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7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8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聲請書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13日000年0月間至111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1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25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7日112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24日112年5月24日112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81號附表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3日(2次)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2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0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7日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24日112年8月28日112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8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36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37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9日(2次)111年10月19日(4次)111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2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2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1日112年9月1日112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4日111年10月6日112年1月23日112年1月28日111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1日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原裁定誤載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1號)附表編號14-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23日112年1月23日112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原裁定誤載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1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2號(原裁定誤載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2號)與附表編號14-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8-2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22日112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112年度易字第726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2號(原裁定誤載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2號)附表編號18-2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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