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林少育

法定代理人 林子芊

代理人 林敏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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