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林少育
法定代理人 林子芊
代理人 林敏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