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馨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緝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馨予於民國111年起於網路上經營「三花喵公社lolita工作室」,並主打「支付押金即可租衣,歸還租衣後,即返還押金」之服務,其於111年7月起,即因經營不善,而無法按時返還客人所支付之押金,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8月15日向 許晴雅 佯稱支付押金即可租衣,押金會於歸還衣服時歸還等語,至許晴雅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8時54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5080元(含運費80元)至張馨予指定之帳戶內,嗣張馨予並無將衣服寄出,亦未將款項退還予許晴雅,許晴雅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張馨予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馨予業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