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65號聲請人 羅珮文 相對人 劉育宸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劉炫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羅炫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