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債權人 張肇良 債務人鴻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債務人 謝禎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借款金額壹佰參拾萬元,尚未到期,故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