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昶銘具保人陳昭旬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旬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昭旬因受刑人陳昶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8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查。嗣受刑人所犯上揭毒品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為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又受刑人於111年8月29日陳報願由其設籍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之,經聲請人囑託嘉義地檢署代為傳喚、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此有受刑人111年8月29日刑事陳報狀、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