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枝 之5個姑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請求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四、完整被告「陳瑞枝之5個姑姑」等人之人別資料(含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