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董信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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