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劉植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瑞庭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