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敏澤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1月3日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已確認審判期日應行調查之證據事項無誤,經審酌本件全卷案情,認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限制住居應可確保日後之追訴及審判,爰依職權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