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原告 張沛晴

訴訟代理人 張念琪

複代理人 沈玉麟

被告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燕

訴訟代理人 王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晚間10時許,以測試鐵捲門為由,未經公告即逕行關閉林口晴空樹大廈地下室機踏車道之鐵捲門,又該車道屬彎曲且下坡之路段,照明設備亦故障未修,能見度不足,導致原告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路段發生碰撞意外,原告因而受有四肢多處腫脹瘀青之傷勢,身心嚴重受創,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案發當日騎乘腳踏車通往地下室停車場所經過之通道為機車道,並非腳踏車車道,該通道禁止腳踏車通行,通道入口處豎立有禁止腳踏車通行之警告標示牌,且設有二道門禁管制,即入口處有一支橫桿栅欄機,及地下室1樓停車場入口處設有鐡捲門,當住戶騎乘機車返家從機車道進入地下室停車場時,透過E-tag感應屬社區登記在案之機車時,第一道柵欄及第二道鐡捲門將連動開啟以利住戶機車通行,惟原告係騎乘腳踏車,腳踏車禁止通行機車道,車上自無E-tag感應裝置,故第一道栅欄及第二道鐵捲門於原告案發當晚行經時均為關閉狀態,則原告明知該腳踏車未貼有E-tag感應貼紙,將受出入機車道門禁管制,卻執意擠過第一道柵欄往下騎,因而撞擊關閉之第二道鐡捲門,其未能盡其對己之注意義務所造成之傷害應自行承擔,無從要求被告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慢車(包含腳踏自行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肇事地點為地下停車場出入通道,雖非道路範圍,然關於道路駕駛之注意義務,應得類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㈡經查,原告於111年5月18日晚間10時許騎乘腳踏車行經林口晴空樹大廈通往地下室停車場之通道(下稱系爭通道)時,因碰撞鐡捲門而受有四肢多處腫脹瘀青之傷勢,固據其提出受傷照片2張為證,惟系爭通道入口處有一橫桿栅欄,其旁設有供機車出入之燈號,且張貼禁止腳踏車進入之禁止標誌,有被告提出之110年8月13日及案發後之現場照片可佐,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訴外人 柏忠志 手機內所存之110年8月13日系爭通道照片屬實,可知系爭通道確屬禁止腳踏車通行之機車專用通道,復案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之林口晴空樹大廈住戶群組中張貼:「剛才9點多悲劇發生了,21歲的女兒騎腳踏車打工回家,下坡道的時候撞到關閉的鐵門...」、「對,從旁邊鑽縫縫進去的」、「摩托車道設置有E-tag貼紙,是否可以提供腳踏車居民?方便日後關閉鐵門時之進出」、「本人教育孩子不周全,日後將嚴加管教,女兒受一次傷,定當警惕自己」等文字,益徵原告知悉系爭通道屬摩托車(機車)道,非供腳踏車進出,方自入口橫桿栅欄旁之縫隙進入,則本件事故自係因原告未遵守禁止腳踏車通行之標誌之指示,為便利即騎乘腳踏車進入系爭機車專用通道,因無E-tag致無法感應開啟鐵捲門而肇致,難認係因被告就系爭機車專用通道管理有何疏失所致,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經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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