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朱家頤

被告 陳玉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4日及110年6月24日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書(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2份,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合計20萬元,各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計算(目前為年息1.845%),借款人如有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之借款自111年2月13日及111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迄今尚分別積欠53,659元、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機動利率、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客戶歸戶查詢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